(2017年4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改进我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地委、行署有关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示。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1.局领导,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务、职责;
2.各科室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
3.各科室办事程序、标准;
4.局机关发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
6.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第五条 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科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的,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内容,由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