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提高我局办事效率,为企业发展、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须我局办理的各类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规定限时内及时办结的一项服务制度。
二、来文、来函涉及请示事项或当事人当面来人办理事项,有书面材料一律在机要室登记备案起算工作日,我局对所承办的相关行政审批(核)事项时限,在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各承办工作人员要按照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保证办理质量。
三、对即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
四、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局机关的审批程序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机关公文办理时限。需要办理的公文,主办人应按照局行政审批(核)程序送局领导逐级批示,并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发文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按照发文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适应本业务办理的,应在接到公文后1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单位)并说明理由;会签文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人应当在时限前向发文机关或交办部门(单位)说明理由;对于领导签发后的公文,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发。
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并做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不属于本局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单位。
七、各科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信访除外),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八、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