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至上,效能优先,为办事人员提供便利的原则。
二、一次性告知是指办事人员到我局办理工业和信息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实行一次性告知。
三、各科室应对办事人员来我局办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向首次到本局办事(或电话咨询)的人员一次性告知拟办事项应具备的条件、申报资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办事部门、办事人员及联系方式。
四、对办事人员来我局办理相关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并当场向办事人员开具《办事资料受理单》,明确办结时限,告知其取件时间和地点。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为办事人员开具《缺件告知单》,做到一次性告知,防止多次退件。
五、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情形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
六、对企业办事的项目若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解答或提供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凡出现下列情形的,实行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
(一)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除电话咨询外)向企业办事人员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凡遇到企业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办理程序、所需资料,或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等特殊情况,经办人未及时告知、解答或帮助咨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