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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手续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9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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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拖欠、截留、挪用农牧民征地补偿费问题依然存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纠正侵害农牧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保护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程序

(一)拟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地类、面积确定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接受审查,并拟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地区行署或各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与拟征地村组或村民私自签订征地协议。

(二)征地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地、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予以公告,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意见,无争议后报地区行署或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已确定征地补偿费的项目建设概算批复,批复未明确征地补偿费的,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征地补偿费,并签订征地补偿承诺书,否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公告。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建设单位要与村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标准要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统一年产值倍数、统一区片综合地价的原则,严格执行地区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要按照实际折算价格兑现支付。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

(一)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数额。

(五)被征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六)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兑现的方式及时限。

(七)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四、征地补偿费的跟踪监督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设单位未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征地补偿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各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兑现落实情况向地区国土资源局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地区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和执法监察支队要按照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查处的原则,主动调查并全面掌握征地补偿费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挪用、截留或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对挪用、截留或拖欠征地补偿费用数额巨大的,要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国土执法部门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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