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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实施划拨用地标准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9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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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划拨用地的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国家计委[1999]225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周围的环境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划拨用地的内容是按《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执行。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编制定员,按照本标准确定划拨建设用地规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办公用地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

第二章 办公用地划拨标准

第四条机关办公用地包括:办公室用地、公共服务用地、设备用地和附属用地。党政机关划拨办公建设用地标准如下:

1、办公室用地,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人均标准用地40平方米。

2、公共服务用地,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卫生间、公勤人员用地、警卫用地等人均用地100平方米。

3、设备用地,包括变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等人均30平方米。

4、附属用地,包括食堂、汽车库、仓库、消防设施等人均用地60平方米。

第五条其它配套建设用地标准面积如下:

1、人均住宅用地面积80平方米;

2、路面、通道及硬化用地人均40平方米;

3、人均扩建、续建预留建设用地面积150平方米;

4、按照我地区城镇绿化面积达到总用地面积30%以上的要求,人均绿化面积为150平方米。

第六条综合考虑眼前建设需要和长远发展建设的用地需要,我地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办公用地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均占地标准为650平方米。对于编制不足15人的按15人计算。

第三章 经济房廉租房划拨用地标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面积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性开发。

第八条实行行政划拨的廉租房用地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性开发。

第四章 其他划拨用地范围

第九条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军事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十八种划拨用地,按《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根据项目投资建设的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相符合的划拨土地面积。

第十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地区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意见,按照《阿里地区土地管理规则》的第二十三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标准可作为编制、审核划拨用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将随着国家对划拨用地标准的调整和本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修改。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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