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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砂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9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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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规范我地区砂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促进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防止偷挖、滥采乱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我地区公共设施建设、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含私人建房)需临时开办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国土部门牵头对本办法实施情况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建设、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对私挖、偷挖、乱采滥挖砂石料资源行为专项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凡建设项目临时开办砂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的,均需提出用地申请、开采申请,说明开采范围、开采量计划表、用途、作业方式及其安全防护措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等。

第四条 临时开办砂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

(二)有经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明确作业方式,施工方式,弃料处理方式;

(四)有经批准的开采方案,明确开采量、深度、时限;

(五)有经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

(六)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

第五条 对于办理砂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的,由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城建、发改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批。经批准后按用以下程序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手续办理完备后方可开工生产。

1、发改委办理立项批复;

2、城建部门办理规划内选址意见;

3、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内外用地审批手续;

(1)规划外,办理临时用地批准书。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2)规划内,城建、国土按以往规定办理,按规定缴纳土地管理费。

(3)凡规划内外临时用地,制订复垦利用计划、签订复垦协议、缴纳复垦保证金,并向国土部门呈交承诺书。

4、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评手续;

5、矿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6、安监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7、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工商部门核名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9、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10、建设部门办理预制厂、电杆场资质证书;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必须按前置审批条件办理,不得私自违规越权办理证照手续。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砂石料是国土资源的组成部分,是国有资源,由我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河道及河堤100米内、防洪通道范围内的砂石料资源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明确临时用地范围。凡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等用地,均属临时用地范围,按临时用地管理。

第九条 临时砂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等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后确需续期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条 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等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荒山、荒地,不得滥用城镇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砂石料资源由项目业主及城建部门进行管理,对不管理,不制止、不上报而造成砂石资源非法开采,土地破坏的,要追求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临时砂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只限用于该项目施工所需用料,严禁向其它建筑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临时砂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业主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经我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同意,对相关问题妥善处理后方可转让,未经同意私自转让者,视为非法转让,并依法取缔开采经营权。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开采量计划表,进行合理计算后设置开采地点、范围,并根据物价等部门核算的收费标准负责收取有关费用。临时砂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单位或个人需一次性缴清有关费用,否则将不予办理开采手续。

第十五条 砂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中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调,妥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矛盾纠纷事件和影响维护稳定事件,公安部门积极协助,确保执法人员安全及社会稳定。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对拒不按此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国土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坚决采取停产整顿,限期办理证照,对拒不执行的将依法取缔。

第十七条 临时石料场、电杆厂、预制砖厂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开采手续时,需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待开采砂、石料作业结束,经检查验收,对未违反开采规定、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得当的开采者,退还保证金;对违反开采规定拒不履行恢复治理承诺的开采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管理机关有权将全部保证金作为恢复治理资金,予以扣押,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超层越界开采砂、石料的,责令退出超越开采的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的30%,赔偿损失。拒不退出超越开采范围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取消其开采资格。

第十九条 未依法申请办理续期手续获批准的,一律按非法占地查处;一律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违法违规修建的电杆厂、预制砖厂以政府联合执法的方式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对已划定的电杆场、预制砖场必须进行搬迁的,不再支付任何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取得开采许可,擅自滥挖乱采砂、石料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以下。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配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罚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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