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阿里地区砂石、花岗岩等17个非金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及2019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地区参照临近日喀则、那曲市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基准价执行”精神,研究制定了符合我地区市场要求的砂石、花岗岩等17个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里地区砂石、花岗岩等17个非金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阿里地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