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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8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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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二、分级预审

建设项目预审前,建设单位需按行政管理级别由下至上到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四)有关土地情况说明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与相关单位衔接情况文件(合同、协议等)。

(五)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六)用红线标注项目拟占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如项目占用林地,必须提供自治区林业局出具的同意占用该林地的意见或证明材料。

(八)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以上相关材料一式一份。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可以延长10日(需实地踏勘的除外),修改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间不包括在内。

五、审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自治区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四)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力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

(六)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工作程序

(一)预审申请人向地区国土资源局规划科提交申报材料;

(二)规划科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土地科等其他科室审查;

(三)规划科对各科室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合格的,由规划科起草预审意见,分管领导签发后,局办公室行文;

(四)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规划科出具《补正材料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五)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上一条:用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