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严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两条底线,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推动优势矿产资源开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绿色矿山,实现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地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采矿权审批与设置
采矿权审批严格执行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按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一)砂石(普通建材)料采矿权按照 “地市统筹、县区负责、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类审批管理。
1、对非营利性、纯公益性砂石料的开采,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审批、管理和生态环境恢复。
2、对扶贫开发项目所需砂石料,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各县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确保扶贫开发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并及时做好环境保护。
3、对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砂石料,由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报地区行署审批,用料方在指定料场自行开采,并缴纳相关补偿,负责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4、河道采砂,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经营性砂石料开采,在各县人民政府审核的前提下,在取得地区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农牧局等部门的前置审批、核准的基础上,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受理,经地区行署批准后,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统一配号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申请办理经营性砂石(普通建材)料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需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出示同意设置砂石料矿权的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矿区范围测绘图;
(8)县级农牧部门和林业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9)砂石料开采有偿取得证明资料。
2、各县国土资源局应对申请经营性砂石(普通建材)料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呈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复审。
3、需向地区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复审资料:
(1)县国土资源局审查过的报备资料;
(2)县人民政府出具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3)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
(4)地区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5)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计专篇;
(6)地区农牧局和地区林业局出具审批意见;
(7)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三)砂石料采挖涉及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交纳水资源费;在编制砂石料采挖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必须包涵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涉及占用草场、林地的,需向农牧部门、林业部门提交资料,由农牧部门、林业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并交纳草场征占植被恢复费用。
(五)各县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经营性砂石(普通建材)料开采规划,该规划应纳入同级或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砂石(普通建材)料开采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砂场数量,砂场选址,开采区面积,资源储量,资源质量,服务年限,矿区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评估等。该规划应符合地区矿产资源规划。
(六)各县县城所在地经营性砂石(普通建材)料场不得设置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矿权设置不得超过3家,各乡镇所在地经营性砂石(普通建材)料场不得设置在乡(镇)建设规划区内,矿权设置不得超过2家。
(七)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设置经营性采砂场,尽可能不设置除经营性外其他性质的砂石料场。
(八)除砂石(普通建材)料之外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1、探矿权的设置要符合《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的设置在征求地、县国土资源局意见时,地、县国土资源局要按《阿里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提出具体意见,原则上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不再新设探矿权。
2、采矿权的设置要符合《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阿里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设采矿权征求地、县国土资源局意见时,地、县国土资源局要按《规划》提出具体意见,我地区原则上不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设置采矿权。
3、由地区林业部门负责对全地区各县涉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定界线,明确保护区具体范围及控制线,为设置探矿和采矿提供依据。
4、关于地区年度探矿工作的审批管理,探矿企业需提供:
(1)自治区国土厅介绍信;
(2)探矿权证;
(3)勘查任务书(国家项目);
(4)环评报告及批复;
(5)年度环评工作野外验收资料。
5、除大型金属矿、盐湖资源、地热资源、矿泉水和天然饮用水外不设置新的采矿权。
二、加快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九)我地区鼓励盐湖资源、地热资源、铜矿、矿泉水等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各矿权人要加大资金技术投入,加快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十)矿权人在资源开发中要以建设绿色矿山为目标,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十一)矿权人要履行社会责任,在缴税、就业等方面充分考虑地方诉求并主动让利于地方。
(十二)各县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要事前规划,逐步解决制约资源开发的交通道路、能源电力等瓶颈;要积极主动高效服务,为矿山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及时协助解决企业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十三)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职尽责,提高部门协调合作监管能力和实效。
1、贯彻落实国家、西藏自治区和阿里地委、行署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
2、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3、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地、县各相关部门必须履行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等职责。
4、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贯彻落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2)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源头治理、安全准入、工程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措施。
(3)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
5、推进依法治安。严格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阿里地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和精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程序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规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追责问责。
6、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
(1)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2)健全和完善安全培训工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十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单位)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制及标准、工作制度及职责。
2、矿山开采企业应做好安全生产的自查排查和安全生产月报制度。自查排查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每月25日之前向主管部门上报安全生产月报。
3、矿山开采企业要自觉接受地、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地、县相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整改意见书,务必严格执行,及时整改到位。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地、县主管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将责任落到实处。
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诚信体系和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十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采企业应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制定相应的地质环境保护制度,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设立地质环境监测系统,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十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必须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基金,单设会计科目,提取销售收入足额比例,保障环境治理恢复经费。
(十八)矿山企业要自觉接受地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地县相关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书务必严格执行,及时整改到位。
五、严格执法,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各县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二十)地区国土资源局要履行行业部门主管职责。要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登记备案工作,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巡查工作,每年全覆盖的巡查工作不少于二次,掌握矿区划定范围,了解企业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巡查工作主要任务是检查矿山企业在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地区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农牧局和林业局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并整改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存在的违反本行业相关规定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二十二)地、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要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无证探采、以探代采及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污染水资源、破坏林地草场、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对执法不严和违规执法的个人和部门追责问责。
六、严厉打击非法偷盗采砂金矿行为
(二十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治区关于禁止开采砂金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阿里地区打击非法开采砂金行为规范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和地区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等为依据,坚持全面清理和重大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源头治理与矿区整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周密的安排部署、密切协调的部门联动、扎实的工作措施,有效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砂金行为,全面提升砂金资源监管能力,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地区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二十四)地、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检察院、人民法院等职能部门,要协调合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1、地、县国土局认真履行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的行业主管职责。抓好全地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可疑采矿设备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负责对盗采的矿产资源价值及土地进行评估或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地区、各县公安机关应对过境人员、设备、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发现可疑人员、车辆和油料等,及时控制并第一时间通报地区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对各级国土部门移送的非法开采砂金矿案件进行侦查,对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做到快查快办;负责侦办各类刑事案件及由非法采矿活动可能衍生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积极参与联合执法工作,维持依法关闭的各类非法采矿点(区)秩序,有效处置暴力对抗等行为。
3、地、县安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各类非法生产行为,对非法开采砂金矿的行为一律按非法生产行为从重论处。
4、地、县环保局要严格执法,及时查处非法开采砂金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行为。
5、地、县林业局要依法及时查处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
6、地、县农牧局要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金矿对草场造成的破坏行为。
7、地、县水利局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砂金矿对水土保持造成的破坏行为。
8、地、县商务局应依法查处对非法开采砂金矿机械提供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9、地、县检察分院依法对非法开采砂金矿案件及时提起公诉,对重大典型案件提前介入。
10、地、县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开采砂金矿案件进行审理和惩处。
(二十五)建立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长效监管机制。
1、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要求,针对我地区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合理划分时段、区段,对全地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全覆盖巡查。
2、建立违法信息处理平台。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各类违法偷盗采矿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平台,逐一核查。
3、加强社会监督。积极调动全员参与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以地区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举报奖励机制为依托,鼓励广大农牧民广泛参与到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的行动中,形成更广、更深、更全面的“打非”监管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二十六)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守法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向公众普及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的知识及举报途径。定期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行为宣传活动,利用宣传车、展板、横幅、宣传手册等形式,在街头进行强有力的讲解宣传,提高公众参与能力及打击非法开采砂金矿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