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5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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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自然资规〔2026〕3号

各地(市)自然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测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测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督管理职责】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全区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管理,并对地(市)、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地(市)、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单位主体责任】 测绘单位对本单位测绘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测绘单位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各生产环节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第五条【机构与人员配备】 甲级测绘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100人,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级测绘单位或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须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业作业现场须设置外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测绘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安全管理员职责】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需具体执行、监督和落实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度与预案建设、培训与教育、风险管控、应急管理、检查与排查、整改督促、现场监督、紧急处置、考核与奖惩等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保密安全管理】 测绘单位须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开展保密教育培训,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涉密人员须通过地理信息安全在线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二章内业安全生产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 内业作业场所须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内业办公场所人数超过50人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或虽未同时突破但人员密度较大的,须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占用、堵塞、封闭,且需按规范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完好可用。

第九条【用电安全管理】 内业作业场所电器、线路等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须常态化开展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条【仪器设备、数据安全管理】 测绘仪器设备应当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建立检查、维护、使用及定期保养等制度。生产、保管测绘数据等重要场所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泄密。涉密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完善各环节台账记录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三章外业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出测前安全准备】 测绘单位外业出测前,应当全面了解测区危害因素,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流行传染病种类、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社会治安等状况。

测绘单位应当掌握外业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对体检发现患有高原禁忌症的人员,严禁进入3500米以上高海拔区域、偏远艰苦区域从事野外作业。

第十二条【野外用车安全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规范野外用车管理,严格野外用车审批程序。出测、收测前应当制定行车计划,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配备灭火器,严禁疲劳驾驶。遇危险紧急情况如积雪、暗冰路面或能见度极低等,应当立即停车避险。车辆渡河须提前探明水深、流速、河床沙石等情况,无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强行渡河。冬季行车须配备防滑链、拖车绳等应急自救工具。

第十三条【外业项目驻地安全管理】 需野外临时驻地的,驻地选址应当避开暴雨、洪水、滑坡、雪崩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并防范火灾、饮水安全、动物侵袭等风险。驻地工具设备应当整齐摆放在牢固位置,三脚架、棱镜杆等尖锐棱角设备应当配备防护罩(套)。

第十四条【个人安全防护与装备保障】 测绘单位应根据外业作业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及预计可获得医疗救助的时间差异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应急食品、药品及通信、交通、定位、救援等装备,培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携带和正确使用。

海拔3500米以上区域作业,应按需配备必要的防寒装备、氧气袋(罐)、高原反应防治药品等;海拔4000米以上区域作业,应按需额外配备便携式制氧设备、应急通讯工具等。

第十五条【高风险区域作业安全管理】 进入高山、极高海拔(5000米以上)、无人区等高风险区域作业前,应当聘请熟悉当地情况的向导随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多日用量的应急食品和水以及防水防潮帐篷、睡袋、保暖衣物等适宜极端环境下生存的野营装备。禁止单人、单车进入高风险区域作业。测绘单位应减轻作业人员负重并缩短在高风险区域单次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严重高原反应等情况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并立即撤离高风险区域。

第十六条【特殊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从事无人机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持证飞行,并取得测绘资质、办理空域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禁止在管制空域飞行。无人机起飞前应当检查并紧固设备附件,防止掉落伤人。在高原低温、低气压、大风等环境下作业的无人机,应当具备动力系统稳定性、电池低温续航能力及抗风性能,飞行轨迹应当全程记录。严禁超荷载、超范围、违规飞行。

在城镇街道、建筑工地、交通沿线等区域作业的,应当穿戴安全警示反光服和安全帽。

从事地下管线测量的,应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防范中毒、爆炸、触电等风险。

从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殊环境作业的,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方案,并进行专项安全培训,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边境地区测绘安全管理】 在边境地区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测绘成果实行专人管理、全程可追溯,严防成果丢失、泄密、违规外传或者被境外窃取。严禁擅自向境外提供测绘成果。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保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测绘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野外生存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熟悉野外作业地区各类风险和防护措施。每次野外作业前,应当对进入测区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台账,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新员工入职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交通安全专项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保险保障与健康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应根据职工作业环境、外业安全风险等级及单位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外业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隐患排查治理】 测绘单位应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隐患台账和整改措施两套清单。隐患台账须逐一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整改时限,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与演练】 测绘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 内、外业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涉及消防、危化品、特殊设备、涉密数据等情形的,依法向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保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应急联动机制】 鼓励测绘单位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卫生院、消防站或民间救援队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并将联络方式报备至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获得本地化支援。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辖区内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统筹指导、普法宣传、安全教育,提高测绘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能力。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测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作业报备】测绘单位在实施项目前1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西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xizang.tianditu.gov.cn/survey-filing)向项目所在区域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接受其安全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服务。进入军事禁区、边境、自然保护区或其他特殊防护地区作业前,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分包与协作单位管理】 测绘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测绘单位与分包、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信用监管与处置】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测绘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将测绘单位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对测绘单位的违法违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贯彻实施】 各地(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来源:厅测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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