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国有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6、《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
二、政策、规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阿里地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则》;
5、《阿里地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操作规则》;
6、《阿里地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则》。
三、审查报批的工作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批次用地以及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规则。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县,组织规范的报件上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示;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城市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村庄、集镇规划;
5、“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划拨性建设项目用地;
2、协议出让或租赁建设项目用地;
3、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临时用地。
四、审批权限
(一)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占用土地30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占用土地30亩至75亩以下的,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占用土地75亩至1050亩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超过1050亩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凡需申请建设用地的,一律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各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将用地申请呈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五、审查报批工作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经批准的国家、自治区有关发展规划;
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4、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力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补充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算中并有保障;占用农用地是否超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6、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基准地价)。
六、各类用地提供的前置资料
一、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交的材料
1、文字材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建设项目选址没有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八)项目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批文;
(九)征地协议书;
县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十一)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十二)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涉及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问题的);
(十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十四)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十五)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供地方式说明;
(十六)补充耕地必须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部门的验收文件(不允许先占后用),以及在国土资源部网站确认补充??
2、图件材料
(一)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占地范围图;
(三)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五)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六套、图件材料五套(其中国务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图件材料一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二套)。
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划拨性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5、资金来源正式文件、用地单位人员编制文件;
6、环保、水利、地灾等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文件;
7、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8、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现场选址意见;
9、住建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或预申报告;
三、协议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资金来源正式文件;
4、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6、环保部门批复;
7、属大型项目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评审报告;
8、住建规划部门手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以上资料齐全后,国土部门商住建规划部门到实地踏勘。
四、使用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法人资格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国土部门对临时用地权属上午认定(宗地定位、拐点坐标);
4、涉及环保、水保、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5、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地时须提供住建规划部门的意见;
6、签订草场补偿协议;
7、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保证协议后作出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和采矿许可证。
七、审查报批应当遵循的原则
1、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2、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原则;
3、合理和集利用土地原则;
4、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6、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原则。
八、审查报批领导及成员
重大建设用地或特殊建设用地的会审会批由分管领导主持,局主要领导,纪检监察组织长全程参加,规划科,土地管理局,执法检查局、噶尔县国土资源局参加;一般性建设用地的会审会批由分管领导主持,规划科、土地管理局,执法检查局、噶尔县国土资源局参加;临时用地会审会批涉矿的,除以上科室外矿管局参加。
九、审查报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规划科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协办科室审查;
3、规划科对各协办科室意见进行汇总,提请会审会批。
4、会审合格的,进行会签,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请示文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办公室出红头文件上报行署;
5、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规划科出具《补正材料书面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6、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讲明情况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十、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20日内不能出具会审意见的,可以延长10日(需实地踏勘的除外),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间不包括在内,审批时限在有关材料完备的前提下一个月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