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纪律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包括学习)。凡迟到超过10分钟视作迟到,每次迟到超过一小时视作无故旷工。对迟到、早退的人员按照局办公室制定的考勤制度处理。
二、请销假制度
(一)病事假。凡因病不能上班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病事假一天,经分管领导批准;请病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经局长同意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请假需填写请假条(病假需附医院证明),经批准签字后交局办公室备案。外出开会、办事、出差要提前或回来及时补办缺勤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社部门。
(二)遇有下列情况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需经局领导批准):
1.在完成局、登记中心的重要任务及其全局性的公差、勤务期间;
2.遇有天灾、人祸,需要组织力量抢险救灾期间;
3.遇有重要的会议、教育课、参观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期间;
4.维稳敏感期内。
三、去留言制度
为了便于联系工作,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因事外出,需与中心同志打招呼,说明原因及去向,凡离岗外出而未留言者,一经发现作无故缺勤处理。
四、违反工作纪律处理制度
1、登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登记中心统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工作纪律。
①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
②工作时间衣冠不正,邋遢散漫,穿戴装扮不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③工作时间乱串岗位、聚众聊天,大声喧哗;
④不爱护公共财物和办公环境,举止行为不文明的,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乱扔纸屑;
⑤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⑦对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推诿、拖拉、刁难,工作作风简单粗暴;
⑧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贻误工作的。
2、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情节轻微,首次违反并给予训诫和教育;两次以上出现违纪行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登记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外,本年度不予评优评先,情节特别严重,被上级检查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影响全局机关工作效能的,报县组织部处理。